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坤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632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弘能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