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44號上訴人 林天福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峻宏 (即 林天明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鄭婷婷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書田 (即林天明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鄭欽元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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