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施淑美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合議審判長 張世展 法官(下稱張法官)於言詞辯論時無視聲請人當庭抗議,草菅案情,為此聲請張世展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次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本案,業於110年4月22日宣示判決,訴訟業已終結,有本案判決附卷供憑,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之110年5月5日,聲請張法官迴避,因系爭民事事件已經原審法院判決終結,該承審法官就系爭民事事件已無需再執行審判職務,聲請人以該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該承審法官迴避系爭民事事件之裁判,已因訴訟程序終結而無實益,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孟珊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