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修繕樓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修繕樓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所需費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