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陳煥浪 被告 武景翔 法定代理人 劉雯萍 被告 鄭凱宇
游明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