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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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李宜蓁 被告 武景翔 法定代理人 劉雯萍 被告 林庭毅 被告 鄭凱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