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95號原告 黃麗娜 被告 施碧玲
簡拔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其餘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