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告 羅彥富 被告 林大全 被告 鄭阿櫻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