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林鈺婷 被告 林金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6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3023.24平│現值│││55064元│方公尺│432,826元(││││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26/10000│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23,800元│├──────┼──────────────────┤│土地建物合計│656,626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