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金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金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9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6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7年11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6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