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上訴人即原告耀晶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池 被上訴人即被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宇
鄭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謝政宇、鄭立宏(下合稱為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將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PTT)之Gossiping看板於附表一所示系爭文章永久刪除。㈢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將「鄉民起義:解析 小瓦 的騙局」臉書粉絲專頁永久刪除。㈣被上訴人3人應連帶將附表二所示道歉聲明,刊登於PTT網站之Gossiping看板連續30日。查上訴人第㈡㈢㈣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00元(計算式為:4500元×3=1萬3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