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聲請人 黄貴玲 相對人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黃貴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黄貴玲」。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馮冠皓,地址同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