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5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國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又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民國109年8月20日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更改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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