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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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霖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
35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4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茂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04年安保字第539號),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茂霖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無誤。
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3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用馨,驗餘淨重0.338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