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雅如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雅如於民國100年6月5日凌晨零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攤載少年虞O揚(另案移送少年法院審理)、黃O元、陳O閔,行經臺中市○○區○○路與科園一路口時,見該路口有警員正執行取締酒駕勤務;因許雅如未攜帶證件,少年虞O揚乃教唆許雅如撞攔檢站以逃避攔檢。許雅如不假思索,行經該攔檢站時,明知站立在攔檢站執行公務之 李國平姚明男 係警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未停車受檢,反而加緊油門駕車向前衝撞攔檢站。許雅如見已逃離該路口,竟另行起意,以逆向及闖紅燈行駛致生往來車輛、行人危險之犯意,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沿科園二路往科園三路、科園路方向行駛,沿路以逆向行駛,不顧道路過往行人、車輛之安危,並違反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闖越紅燈,以此方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嗣經警於同日零時50分許,在臺中市中部○○○區○○路與中科路口攔停,而當場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許雅如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少年虞O揚、陳O閔、黃O元於警詢時之陳述及證述。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職務報告書、逆向行駛及闖越紅燈之照片。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許雅如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同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又被告所為上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竟恣意挑戰公權並駕車衝撞有員警之攔檢站,實屬不該,且又逆向行駛,及闖越紅燈號誌,罔顧通行車輛及行人之用路安全,嚴重危害交通安全,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行為應予責難;另兼衡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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