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附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被上訴人 胡宏亮
詹洪嬌 蔡雅純 陳銘堃 王進欽 葉芳 如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對被上訴人許革非等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駁回自訴人莊榮兆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仍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張惠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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