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牟善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利息計算之依據為何?(票據上未有明確填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