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339號原告 原峰商行 即 呂建翰 被告 李承家 上列被告李承家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