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胡寶仁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上訴人 涂秀珍 訴訟代理人歐光ꆼ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