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5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因97年度重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按對於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出異議,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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