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33號原告乙○○被告昹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