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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