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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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偉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
104年度偵字第1330號案件,業經貴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6
1號判處受刑人 郭偉豪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聲請書就附表編號5之毒品誤載為愷他命,應予更正),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其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邱偉豪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嗣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
鑑定結果,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0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3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亦有上開判決書可佐,是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自均具違禁物性質,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是除鑑驗時用罄部分外,應與其不可析離之包裝袋7只,併予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至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第三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惟刑法第38條第1項就違禁物僅規定沒收,並無兼有銷燬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驗前總淨重│驗前總純質淨重│備註│├──┼───────────┼──┼─────┼────────┼───────┤│1│第三級毒品│3包│233.971公│190.698公克│鑑定書鑑別條碼│││愷他命││克││01、11、12│││(Ketamine)│││││├──┼───────────┼──┼─────┼────────┼───────┤│2│第三級毒品│1包│4.615公克││鑑定書鑑別條碼│││Methylone(bk-MDMA)││││02│││Mephedrone│││││├──┼───────────┼──┼─────┼────────┼───────┤│3│第三級毒品│14顆│1.546公克││鑑定書鑑別條碼│││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03│││(PMMA)│││││├──┼───────────┼──┼─────┼────────┼───────┤│4│第三級毒品│2包│0.48公克││鑑定書鑑別條碼│││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07、09│││(PMMA)│││││├──┼───────────┼──┼─────┼────────┼───────┤│5│第三級毒品│1包│10.106公克││鑑定書鑑別條碼│││硝甲西泮││││10│││(Nimetazep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