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27號再抗告人 楊忠群
李權峯 吳愛治 共同代理人 李增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涂毓庭 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
7年8月1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是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抗告法院應依前開規定先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