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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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3號原告紅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志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甘逸偉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核定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3,331元及1倍罰鍰103,331元之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閣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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