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華 被告 李志元 上列被告李志元因民國101年度審簡字第134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長榮國際移民事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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