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洪能巧
洪淋潑 洪龍鳳 洪麗英 原告兼上四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秋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 律師被告金門縣地政局代表人 林德恭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律師輔助參加人金門縣政府代表人 李沃士 (縣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門縣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金門縣金城鎮中正國民小學以民國(下同)100年9月13日金登資三字第43860號申辦○○鎮○段0000、0000地號等二筆土地,以徵收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100年12月7日金登資三字第60900號案申請併入○段0000地號內(現為○○段0000地號土地)之更正及塗銷登記。經被告審查並簽奉上級機關即金門縣政府核准後於100年12月1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人:金門縣;管理者:金門縣金城鎮中正國民小學),更正合併入○段0000地號內登記在案,並於101年1月2日地籍字第1010000055號函,就○○鎮○段0000地號部分,通知原告(原土地登記名義人洪○之繼承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金門縣政府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金門縣政府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