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95號聲請人 盧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盧勇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盧勇業 於民國101年11月18日死亡,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101年11月23日函及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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