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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