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哲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哲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犯侵占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71號)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