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棕凱(原名林琮凱)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棕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棕凱因⒈商業會計法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⒉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67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5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48號上訴駁回確定。惟⒈至⒊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429號聲請定應執行刑3年確定。於100年8月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書誤繕為102年8月30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