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809號
原   告  曾葉淑慧 即新棋大旅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媚鄭勝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陳玉媚、鄭勝文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地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媚、鄭勝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雖以陳玉媚、鄭勝文為被告,惟未提出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地
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與被告陳玉媚、鄭勝文此一部份之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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