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01號原告 林祐全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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