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覆字第18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八二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贓物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決定(九十九年度冤獄賠償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因贓物案件,不服原決定,惟未敘述理由,經本庭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覆字第五五號決定書,限聲請人於該決定書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決定駁回之。聲請人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受該決定書,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覆審為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洪文章法官陳世雄法官劉介民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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