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45號聲請人 黃汪碧雲 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相對人 汪秀雲 相對人 汪麗雲 相對人 汪智聖 相對人 汪博聖 相對人 汪仁聖 相對人 汪俐玲 相對人 林汪瓊雲 相對人 林汪阿幼 相對人 林家禾 兼法定代理林元楨人法定代理人 林錢麗慧 相對人 林千翔 兼法定代理林元中人法定代理人 劉淑如 相對人 林嘉柏 相對人 林嘉祥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姓名「 汪林阿幼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汪阿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