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 薛美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玉玲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足資釋明本件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他項權
利證明書之記載本件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亦為不定期限)。
㈡釋明聲請狀附件和解書之債務人 黃育達黃育樂 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新台幣(下同)253萬,與本件抵押債務200萬是否為同一筆債務,若是,應提出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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