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6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 朱彥价 之債權人,為查明朱彥价與被繼承人 張娘妹 間分割遺產之相關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朱彥价戶籍謄本、債務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