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160號聲請人 楊錫齡 聲請人 楊錫珍 上列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楊林 彩雲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楊林彩雲尚未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應提出楊林彩雲目前生活及精神狀況,及相關證據釋明有暫時處分之必要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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