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