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__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__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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