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告 田峻丞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8,143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又附表編號1、2分別自其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5日止之利息各3萬8,648元、2萬9,802元,合計6萬8,450元(計算式均詳附表)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至附表編號3至7利息起算日為起訴日即114年7月26日後之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萬6,593元(計算式:1,208,143+68,450=1,276,59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書記官劉淑慧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0萬1,235元

112年8月24日

114年7月25日

(1+336/365)

10%

3萬8,648.15元

2

利息

18萬2,821元

112年12月8日

114年7月25日

(1+230/365)

10%

2萬9,802.33元

3

利息

19萬2,749元

114年8月7日

10%

4

利息

19萬1,355元

114年8月7日

10%

5

利息

19萬5,913元

114年8月7日

10%

6

利息

12萬6,808元

114年8月7日

10%

7

利息

11萬7,262元

114年8月7日

10%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萬8,45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