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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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29號
原 告 陳沛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
被告黃振龍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6409號),惟被
告黃振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2,78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