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蘇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鴻珵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