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柳金寶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9,025元,應徵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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