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黃勝龍
黃勝義 黃憲隆 呂金 秦世剛 黃朱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遠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07,119元〔計算式:9,200元/㎡×74.38㎡×127/216+9,200元/㎡×269.05㎡×106/216+9,200元/㎡×2774.62㎡×988/2160+880元/㎡×9.48㎡×127/216+4,400元/㎡×488.08㎡×1015/2160=14,307,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928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補繳107,928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及被告即共有人黃瑞遠、 黃錦銘 、 黃志賢 、 黃勝勳 、 黃勝煜 、 黃文杰 、 黃右君 、 黃建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