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賴威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見校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4,681元[計算式:7,800元/㎡×(86.88㎡×2681/10000+50.68㎡×4753/10000+50.68㎡×4753/10000+50.68㎡×4753/10000+86.88㎡×8549/10000)=1,324,6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大村鄉鎮安段727-37、727-44、727-45、727-46、727-48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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