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 蕭輔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4G畢業季_myfone自由選30M專案)799H(30)_月付699不降速行動通信申請書,並釋明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7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⑴終端設備補貼款新臺幣(下同)7,500元;⑵專案優惠補貼款第1~30個月每月100元(已享優惠逐月累增)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