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7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完整名稱(即經濟部上所登記之正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韓經理之完整姓名(勿
三、具體陳明債權人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向債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