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73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是否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退票日)。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