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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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87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違約金計算所稱之逾期利率究指年利率「4.11%
」或指「4.17%」?若欲分段計算,請詳細載明。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古秋梅